一、什么是新农合补偿范围内费用?我市年新农合住院补偿政策是什么?
答:新农合补偿范围内费用,是指个人住院总医疗费用去除新农合目录外药品费用和诊疗项目外费用后的费用。新农合住院补偿时,补偿范围内费用需扣除起付线后,医院补偿级别规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
级别
医院范围
起付线(元)
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
补偿比(%)
乡级
乡镇卫生院
医疗费用>元部分
90
县级
Ⅰ类
市二院、市三院、市妇幼保健院、医院、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
医疗费用>元部分
80
Ⅱ类
中医院
医疗费用>元部分
80
市一院
医疗费用>元部分
80
市级
Ⅰ类
医院(含二级)
元<医疗费用≤元部分
50
医疗费用>元部分
70
Ⅱ类
医院
元<医疗费用≤0元部分
50
医疗费用>0元部分
70
省级
Ⅰ类
医院(含二级)
元<医疗费用≤0元部分
45
医疗费用>0元部分
65
Ⅱ类
医院
0
0元<医疗费用≤0元部分
45
医疗费用>0元部分
65
二、我市今年新农合住院补偿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住院补偿优惠政策共有7方面:
1、起付线优惠政策。参合人员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元;参合人员年度内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起付线降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的50%;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住院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参合人员因同一疾病从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院后,经乡镇新农合办事处备案转入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取消乡级住院起付线。
2、补偿比例优惠政策。对精神病、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患者住院治疗的,补偿比例提高5%;利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以上部分,补偿比例提高5%。在医院就诊的结核病患者按照乡镇卫生院补偿标准执行。
3、省内、外补偿级别共享。参合人员转诊至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执行本市相应级别补偿标准;转诊至省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院新农合定点补偿级别和机构等级证明可参照享受本市相应级别补偿标准。
4、实行母婴共享补偿。年11月15日后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分娩婴儿,可以凭患儿母亲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及患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证明,以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补偿,与参合母亲统一补偿标准,合并计算一个封顶线,享受时间至年12月31日。
5、实行省内、外住院保底补偿。参合人员经转诊至省内外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可将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按35%给予保底补偿(不含意外伤害)。
6、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对一次性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实行分段补偿,5万元以内(含5万元)部分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规定比例补偿,5万~8万元(含8万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8万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7、门诊检查及院外检查费用补偿规定。参合人员在门诊检查后住院的,当日门诊检查费纳入住院费用进行补偿。参合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期间经责任医生批准到院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的,其发生的合理检查费用纳入住院费用予以补助。
三、我省开展的重大疾病补偿病种有哪些?如何补偿?
答:(一)住院补偿。我省目前开展的新农合重大疾病住院补偿病种有35种,分别为: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唇裂、腭裂、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儿童双侧重度感音性耳聋、儿童尿道下裂、儿童先天性幽门肥厚性狭窄、儿童发育性髋脱位、儿童脊髓栓系综合征/脊髓脊膜膨出、儿童完全型心内膜垫缺损、儿童部分型心内膜垫缺损、儿童主动脉缩窄、儿童法乐氏四联症、儿童房间隔缺损合并室间隔缺损、儿童室间隔缺损合并右室流出道狭窄、儿童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合并肺动脉瓣狭窄、儿童房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
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按县级80%、市级70%、省级65%,民政医疗救助补偿15%。
(二)门诊补偿。目前我省开展的重大疾病门诊补偿病种有8种,分别为:终末期肾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I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耐多药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小儿苯丙酮尿症。
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新农合补偿比例一般为80%,民政医疗救助补偿15%。
四、我省开展的新农合常见病定额补偿病种有哪些?有关要求是什么?
答:共开展25种,分别是子宫平滑肌瘤、翼状胬肉、老年性白内障、下肢(大隐/小隐)静脉曲张、内痔/混合痔、血栓性外痔、精索静脉曲张、慢性肥厚性鼻炎/鼻甲肥大、慢性鼻窦炎/慢性化脓性鼻窦炎、上颌窦囊肿、鼻中隔偏曲、慢性扁桃体炎/扁桃体肥大/扁桃体增生、腺样体肥大、阑尾炎(急性/慢性)、双侧腹股沟疝、单侧腹股沟疝、脐疝、结肠息肉、慢性胆囊炎/胆囊结石伴胆囊炎、输尿管结石、膀胱结石、睾丸鞘膜积液、乳腺纤维瘤、卵巢囊肿、剖宫产。
以上25种病种原则上应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补医院治疗均执行相同补偿定额。医院住院所发生的自付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五、今年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线是多少?
答:住院补偿封顶线为20万元,累计计算当年住院补偿费用、重大疾病门诊补偿费用、特殊病种及慢性病门诊补偿费用。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封顶线为30万元。
六、我市新农合特殊病种和慢性病补偿病种共有多少种?补偿标准是什么?
答:特殊病种10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肝硬化失代偿期、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脆骨病、脑瘫、皮肌炎。
慢性病种13种: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癫痫病、慢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银屑病。
补偿不设起付线,不受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限制,按省内70%、省外65%的比例及病种年度限额给予补助。
七、我市门诊统筹如何补偿?
答: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定点村卫生所(室)门诊就诊时的医疗费用补偿和一般诊疗费补偿,实行总额控制,超支不补,包干使用。参合患者就诊时,首先扣减家庭账户余额,年家庭账户余额(含-年累计结余)扣减为零后,门诊费用按照65%的比例进行补偿,年度个人门诊统筹封顶线为元,可在家庭成员内部调剂使用。
八、我市新农合转诊转院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1、严格执行转诊制度,参合人员转诊至三门峡市以外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凭市一院、医院、市二院、市三院、市妇幼保健院、医院医院的转诊证明及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到市合管办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经登记备案后方可外转。转诊到“即时结报”医疗机构的,同时办理电子转诊。
2、参合人员因病情需转往三门峡市市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可由市一院、医院、市二院、市三院开具转诊证明,并经该院新农合办事处转诊备案登记后,直接办理电子转诊手续即可外转,不需再到市合管办登记备案。
3、除急诊、精神病及定额补偿病种外,参合人员未开具转诊证明直接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降低20%。
4、重大疾病转诊规定。重大疾病患者初诊符合我省重大疾病保障条件的,应及时申请办理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申请审批表。医院无条件治疗的,可申请转诊至省、医院救治,应办理重大疾病转诊审批手续。无重大疾病转诊审批手续的,不能享受重大疾病保障政策,按普通疾病进行转诊和补偿。
重大疾病住院患者因急诊无法进行正常审批的,医院住院治疗,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九、补偿所需证据资料有哪些?
答:(一)住院补偿
1、基本材料(必备)
(1)本年度合作医疗证;(2)患者二代身份证;(3)出院结算票据;(4)费用明细汇总清单;(5)诊断证明或出院证;(6)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
2、特殊情况所需材料
(1)患者无二代身份证者,需提供患者户口薄(或户籍证明);
(2)代办者,属家庭成员的,需提供患者二代身份证、代办人二代身份证;非家庭成员代办的,除提供患者和代办人身份证外,同时需提供患者委托书;
(3)未上户口的新生儿随母亲补助时,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母亲的二代身份证;
(4)灵医院住院,需提供转诊审批表;
(5)省外住院,除提供转诊审批表外,医院新农合定点补偿级别和机构等级证明;
(6)急诊患者,医院开具的急诊证明和抢救记录单复印件;
(7)外伤患者,须提供长期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单位证明及两名目击证人证明,并附目击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号码,或公、检、法、司相关证明。外伤总费用达到2万元以上的,或未经转诊的患者医院农合办或医保科电话。
(二)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补偿
1、门诊收费票据;2、明细清单;3、诊断证明(年度内多次治疗者,可提供年度内初次诊断证明复印件);4、本人慢病本、合作医疗证、二代身份证。
(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
重大疾病门诊救治或住院救治,除提供门诊、住院要求的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就诊或入院前办理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申请审批表。
注意:在市合管办办理补偿时,需提供病人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折(灵宝辖区)账号复印件。
(十)病人住院还有什么特别需要注意的吗?
答:有一条需要参合人员特别注意:病人看病就医必须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尤其是省外就医,必医院是不医院,若不医院,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不予支付。新农合补助时,患医院新农合定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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